日前,青岛市出台《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政策围绕建设东部沿海重要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三大方面,共发布16条措施,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
建设东部沿海重要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措施》提出,多措并举建设东部沿海重要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高标准建设科教产融合园区。依托崂山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以及蓝谷、国际院士港等创新资源集聚地,建设创新能力突出、产业特色鲜明、人才保障完善的一流科技产业园区。
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支持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面向海洋强国战略重大需求,汇聚全球海洋科技人才,实施透明海洋与环境保障等重大任务,突破重大前沿科学问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全球海洋科技创新高地。
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海洋生态系统智能模拟研究设施等列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推进超级计算中心、海洋科学考察船队等设施建设。
建设高端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国家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山东能源研究院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谋划国家重点实验室、 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建设市创新创业共同体,最高给予2000万元补助;建设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积极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对在青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35%给予项目团队人员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单个承担单位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以市场化机制加快建设中日科学城、天安中韩科技园和中以跨境双核创新孵化器等重大项目,支持建设中德青年科学院、中德工业大学等高端创新平台。对新认定和通过科技部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被科技部认定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支持。
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措施》提出,要多举措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强化产业技术攻关。聚焦现代海洋、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以及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等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引领技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对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 “一事一议”。
打造专业孵化平台。实施打造标杆孵化器专项行动,3年内打造10家国内一流水平的标杆孵化器,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30万元奖励。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最高补助200万元,重大活动“一事一议”。
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并按其认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企业研发奖励和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1次;对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引进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支持基金招商,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成长科技型企业,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建立上市培育库,支持入库企业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并给予20万元支持;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措施》强调,要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持续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综合运用科研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建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引导国内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参与我市战略规划、科技改革等重大研究任务,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开展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在完成约束性指标基础上,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到80%视为验收通过。
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建立科技信贷“白名单”,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白名单”企业产生的“首贷”“增贷”等业务按一定比例计提建立风险准备金池,对发生的信贷损失给予补助。
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青岛领军人才计划,根据项目认定层次给予一定资助。对创办科技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2000万元以上股权类现金融资的人才,择优纳入领军人才计划。
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驻青高校院所争取国家和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间接费用中的绩效等支出均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来源:青岛日报 10月27日版)